清末文抄公第七十三章 民法通则(2/3)

文/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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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顶天,居然是陈顶天?一年多以前那个写了《官场现形记》的陈顶天,他可是让整个江浙都人心惶惶,甚至为此杀了不少人啊!不过,没有想到他居然会有这等才华,真的是不可思议。”年轻人想道。

就在陈顶天抄袭的民法通则公布出去之后,陈顶天也都在家里享受着几位美女的陪伴,这种日子真的是不用太轻松了。身边有关琴和傅善祥两个美女,现在陈顶天还是比较有钱的,不愁吃不愁穿,每天随着自己爱好写些东西,然后就负责滚床单好了,别的不用负责太多,这种日子真的是太舒服了。

“夫君,你弄那个民法通则好像有些问题啊!”傅善祥说。

陈顶天问:“有什么问题?”

傅善祥解释说:“夫君,你那个民法通则里面好像并没有规定土地到底属于谁,这个民法通则里面好像关于土地一直都是用承包权来形容,这个承包权是什么东西?既然承包权不是所有权,那个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而且你这个既然属于全体人民,那你有设立一个承包权,这样不是在自相矛盾了吗?还有人民是什么,这个土地的所有权到底是属于谁啊!全体人民,那这样怎么处理,这样我都不太明白啊!”

陈顶天抓了抓脑门,他好像明白了这个民法通则的漏洞所在。这个民法通则好像是必须要跟宪法一起对照着看的,宪法是规定了国家的性质的根本大法。而宪法是别的法律的一切立法基础,甚至可以说包括刑法和民法某种意义上来说都可以当做是宪法的一种“解释补充”,刑法和民法其实也许只是宪法的一种“解释补充”,那这样自己连宪法都没有弄出来,那这样肯定是无法能够让人看得懂这个民法通则的。

甚至这个民法通则其实是建立在后世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宪法,而这个民法通则是根据后世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宪法来制定的,所以有很多东西也都是不符合现在的时代的。当然,也有一部分古代人不太明白所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的区别。

在古代,相关的民事法律没有完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混合在一起,没有完全分开的东西。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其实是一种先进的东西,这些东西古代人不太明白。甚至这个时代的西方,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没有能完全分开,职业经理人都没有能够产生。至于土地方面,很多人都没有这个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想法。不过,陈顶天必须要解释了。

“这个有什么矛盾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然后归属于官府和集体进行管理。而官府和集体再次把这个土地‘出租’给个人,让他们能够有二十年甚至更长的承包权力。这个承包权也就是一种使用权,在这个承包期之内只要满足了事先约定好的条件,那这样一切土地由自己自行发挥,然后可以让你做到去生产剩余的都是自己的。而土地所有权,也都是属于全体百姓,不属于某一个人啊!“陈顶天说。

不过傅善祥惊讶的问道:“不属于个人,土地不是属于私有的吗?”

“谁说我要实行土地私有制,我必须要重新收回土地,重新分配土地。而且重新分配土地之后,那这些土地也都不会再次属于个人了,而是属于国家共有,百姓只有承包权,没有相应的所有权。如果实在是必要的时候,国家和集体可以收回使用权。”陈顶天说。

傅善祥更是惊呼:“你这么做,那可是把天下读书人都给得罪了啊!现在的读书人,哪家哪户不是拥有土地的,而且你这么分地,那百姓能够同意吗?你这个不是在恢复周朝的井田制了吗?”

“非也非也,我这个并非是恢复西周的井田制。井田制和这个土地公有制,并非是一回事!”陈顶天说。

陈顶天知道很多人下意识的把这个土地公有制当做了周朝的井田制,下意识都认为西周时期已经实现了所谓的“共产主义”,这个其实完全是扯淡。因为西周时期是奴隶制社会,那些有资格获得土地的其实也就是贵族奴隶主,并非是普通百姓。在西周时期“百姓”这个词指的是贵族,并非是所有民众,那个时候绝大部分人口都是没有“姓氏”的,这个中外都是差不多,刚开始只有贵族才有姓氏,所以“百姓”在那个时代是指贵族。

这个井田制其实是只是给那些贵族,并非是给所有人。那些大奴隶主周天子把土地分给诸侯公卿等等中小奴隶主,最后逼迫奴隶劳动种植。这个并非是真正的“共产.主义”,其实本质上和土地公有制差远了,因为土地公有制是全民都有资格获得土地承包权,并非只是极少数的贵族。

井田制收益的只是极少部分贵族,可是陈顶天这个土地公有制是一种覆盖了全体百姓,不光是官僚贵族,同样是普通百姓的制度,这样区别大了。而且这个土地公有制是为了以后社会改革做准备,如果不解决土地问题,那这个社会是无法改革的。灭了满清还不行,还要争取完成社会改革,不然哪怕灭了满清建立的新朝廷,不过是走了满清老路,不会有太多变化的。

“至于你所担心的得罪那些读书人,这个我也就不相信了。反正如果土地问题不解决,那哪怕不得罪读书人也都没有什么用处。我就不相信了,没有了张屠夫,我们也就要吃带毛猪。总会有人愿意支持我的思路的,因为总会有一些有识之士会看到如果不解决土地问题,那将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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