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当官那些年第五十七章 考虑(1/2)

文/惊年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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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长兴是间接杀人,而且他要做的事情,恰好在那一刻被雪青顶替了。所以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他有杀人,甚至没有人知道他有杀人意图,而且意图这东西,说出来就像是笑话。

你在恨一个人恨得不得了的时候,是不是幻想过将人杀死?这也是意图,但只要没有付出行动,有心无迹,那就不叫犯罪。

陈惇也可以将所有的事情原原本本告诉曹正,告诉他沈长兴和王姨娘的奸情,告诉他小桃因为目睹了这个奸情而招致杀身之祸——但他不可以。

他一共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大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

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凡妻妾与人通、奸,按律法规定,要抓起来绑送官府,官府会依律判决杖责八十,男女同罪。但是这一条往往不会执行,因为就在大明之前的元朝的一百三十年的时间里,按照《元律》的规定,“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qiáng_jiān之夫,并不坐”,也就是说若是某人的老婆和人通、奸,这人杀死他老婆和、奸夫,并不犯法。

中国自古不是法理社会,而是人情社会。所以从古至今,各地有遇到通、奸案,丈夫直接杀死妻子与奸夫,带着头颅去自首,然而官府不根据大明律这一条,反而从人情lún_lǐ的角度,判处丈夫无罪。

实际上,大明律每一条都是细细推敲过,以保证所有情况都在法律的考量里。所以这一句话的精华是后面这一句——“非奸所捕获及指奸,俱无证迹可验,勿论”。

《大明律》对捕获通、奸有个非常大的限制词,叫“奸所”,什么叫“奸所”,就是通、奸的场地。只有当场捉奸了,看到赤、裸、裸的男女二人,丈夫才能将这二人扭送官府,甚至当场杀人。而若是没有当场看到淫、秽不堪的一幕,只是听凭别人说二人有不轨行为,也就是所谓的“指奸”,以及二人即算通、奸了,但是不是当场抓获,而是事隔一段时间或是其他场地,那都被认为是没有证据可以查验,所以遇到这样的情况,丈夫不能追究。

为什么要加个“奸所”这样的词?为什么只有看到两人当场翻云覆雨,丈夫才能提刀杀人?

因为如果没有“奸所”这两个字,丈夫可能会因为疑心,而将妻子和所谓的奸夫挨个杀死,造成极大的冤情——这是常见的一种,然而还有一种非常可怕的情景,那就是一个人想要杀掉妻子,他便说妻子和某个人私通,杀了妻子和这个人。

又或者,一个人有个仇人,他想解决这个仇人,便把仇人杀了,然后回去把自己的老婆杀了,然后说我之所以杀他们,因为他们通、奸,最后如何,这个人会被无罪释放。

所以必须要当场捉奸,才能定罪。

陈惇要指认沈长兴和王姨娘私通,必须要当场捉住奸夫***,否则不管沈长兴还是沈炎,都会为了保住名誉,反咬他诬告。

这是最重要的一条,陈惇即使有再多的证据证明两人奸情,只要没有当场捉住人,就永远不能判定他二人有奸情。

第二条,跟第一条有关,就算陈惇使出手段,终于让沈长兴和王姨娘通、奸一事大白天下证据确凿无可抵赖,那么然后呢?沈炎被整个绍兴府甚至浙江一省都知道,他头上被戴了绿帽子,名誉扫地私德不修,让众人指指点点看笑话,顺带连累官场上名声清白的沈炼——

这是陈惇的本意吗?他要真这么做了,众人不会赞扬他聪明,反而要笑他慧极而近似愚蠢,不通人情世故。

第三条他不能说的理由就是面前这位曹老爷了。

曹知县和沈炎不太能合来,若是知道了这样的事情,他还能不以此大加利用、大肆宣扬,攻讦沈炎吗?

陈惇守口如瓶,道:“沈管家没有什么事情,他请我喝酒,我没有去。”

曹正盯着他看了一会儿,道:“不去最好,你还在孝期里,不可饮酒。”

陈惇点头道:“是。”

“明年开春就除服了吧?”曹正关心道:“届时,你就可以参加县试了。本县可以给你透个底,案首非你莫属。”

陈惇一时之间竟不知道如何领受曹正的好意,他知道曹正的确是很欣赏他了,居然就这么暗箱操作,内定他为案首了。

他总不能说:“谢大人好意,草民立志经商,不举业。”

那曹正肯定跳起来,用唾沫星子喷死他。

“你可不要让本县失望。”曹正是越看他越满意:“本县看你定有平步青云、飞黄腾达的一天。”

沈长兴在酒楼里摆下筵席,却没有等来他邀请的人。

“管家爷,”回话的奴仆道:“那陈惇太不知好歹,您给他多大的面子,竟然敢推三阻四不来!”

“他怎么说?”沈长兴捏着白玉酒杯道。

“他说,他与您不熟,”奴仆道:“若是因为案子的事情,那没什么可说的,他的话在公堂上就说完了。”

沈长兴面色如常,神情却多了一丝阴鸷。

他已经仔仔细细调查过陈惇了,但所查的结果却让他困惑。陈惇与马大,甚至与沈府的交集只有沈老爷寿宴那一个晚上,但他却拥有马大埋藏的金珠。

而他很快就发现陈惇第一次在众人面前亮相,正是洪家班覆灭的那一天。当他开始怀疑这其中的关联的时候,他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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