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大宋第191章 集议(1/2)

文/安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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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众人不说话,杜中宵对徐克道:“主管,商场是做生意的,你说一说。一日立契须经保人,二是立契时用押金,不能完成则立多少数额的违约金,哪具合适一些?”

徐克起身拱手:“回提举,依小的这些日子主管商场,觉得保人和押金两种办法各有好处,不能偏费。有忠诚勤俭之人欲做生意,苦无本钱,有些人脉,可以让人做保。像商场,下面找商户的时候,最开始就是让营田务做保,贷钱给村社。后面慢慢从货款中扣些钱,做为押金,便不须保人了。有那本钱雄厚的外地商人,本地哪里找保人?就让他们交押金,一样做生意。不过,不管哪种办法,立契时最好能明写违约金。如若不写,一旦违约只能按损失数额来赔偿。这里有个确数?空打无数官司。”

张士安道:“做生意有本钱有利息,有市价,如何算不出来损失确数?”

徐克拱手:“提刑,便以学生管的商场来举例子。商场与广南来的某个商人议定,让他贩些南海珍珠来,何日到,多少数量,都有确数。时限到了,或者货物拖延时日,或者数量不够,契约写不清楚便就难论赔偿数额。我们也是经多了这种事,得提举指点,现在商契都明定违约金。晚到一日罚多少钱,数量短少罚多少钱,都有明契,少了许多纷争。”

马寻心里清楚,杜中宵现在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十三郎等人从宜城县抢了人。宜城县令已经打听到了是营田务的人干的,状子递到州里。马寻是毛诗出身,不是进士,官场上本就被另眼看待,官职又低于杜中宵,不好强到那里拿人,一时犹豫不决。杜中宵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是给马寻个台阶下。

马寻精于法律,岂能不知道这里面的漏洞?十三郎抢人在前,订契约条例在后,法不前溯,按道理是管不到这案子的。但只要新条例出来,可以让县令决断,依情按新fǎ_lùn处,这在地方官的权限之内。心中有计较,马寻基本不参与讨论,自己等三位监司主管官议出结果执行就好。

周沆沉吟良久,道:“若是订立契约时,明写违约要赔偿钱数,倒也有许多好处。怕只怕,有的商人贪图好处,会故意违约。如商场买卖货物,订契约时,市价若干,写明违约赔多少罚金。而运货物到地方的时候,市价涨了,违约反赚得多,商人便就违约。治地方明法令,淳风俗,发生这种事情,就败坏风俗了。此事要多斟酌,不能只因为衙门容易办案,就如此做。”

地方官对案件有一定的裁量权,必须依法断案,但可以依情裁处,上下无异议即可。一个原因就是治理地方,不只是执行朝廷法律,还有教化地方的职责,两者并无轻重之别。对案件是从严从重,还是薄罚,一个标准就是能不能教化地方,所谓淳风俗。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依地方风俗法外断案,就是乡原体例。州县官员与路级监司的官员不同,也与后世有别。他们不但是朝廷派出治理地方的,对朝廷也代表着地方。对百姓代表着朝廷,对朝廷则代表着地方百姓,一方面是朝廷律法,另一方面是乡原体例。乡原体例不是地方法规,地方法规是朝廷律法的一部分,此时称一州一县条例。乡原体例是地方风俗习惯,遇到了不合地方常理人情的案件,地方请愿要求更改结果,就是依据于此。

周沆就是这个意思,如果订立契约时明订违约金,商人在违约能够得到好处的时候,自然会选择违约。如此一来,会养成漠视契约,不诚信的风俗,违背了治理原则。

杜中宵道:“副使,商人做生意,本来就是逐利。任何一单生意,都是有风险的,风险多大,双方各自承担多少,就在契约里表现出来。如何表现?一方违约赔罚金若干,另一方违约赔罚金若干,这个数额就是各自估计的风险。当时估计错了,后来又有何话说?若讲如此不诚信,以后不与此家做生意好了。”

周沆想起了想,点头道:“如此说也有道理。不过民间人身契,又有许多不便处。”

杜中宵道:“人身契反而好办得多。百姓卖身为奴者,无不是走投无路,不得不如此。朝廷当爱护百姓,约束主人不得苛待奴仆,契约自然倾向卖身者。卖身者要赎,主人本就不该阻拦,是也不是?”

周沆和张士安点头:“自该如此。”

杜中宵道:“那就好办了。立约时有期限,若是提前赎人,只需把典身钱分摊到时日里,把以后日子的钱还给主人就是。当然,赎身之后主人家或要雇新人,需要时日,便可商量,是多做些日子,等主人再雇了人来才走,还是交些罚金。这个日子要定下来,最多一个月,罚金也不能多。”

杜中宵是按他熟悉的工厂工人辞职来算的,提前一个月辞职不算违约,实在等不及给赔偿。这个年代的奴仆其实就是雇佣工人,依然是朝廷编户,人身权利得到保护。不过这个条件,对于奴仆过于宽松。

张士安道:“提举,若是如此定,对于卖身人来说,契约期限便就可有可无,全无约束。提前赎身时,还是要跟主家商议,双方议定才好。只要让主人家不亏钱,谁还会强留人不成?”

杜中宵道:“怎么不会强留人?提刑,便以此次姚守信嫂嫂来说,那员外不许赎身,强留在家,就是贪图她的姿色,而不是贪图她在家里做活。遇到这种,不强立期限可是不行。”

见其他人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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